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停用安全设施、设备;(二)不按标准设置备用电源;(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六)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七)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