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矿山、建筑施工、冶炼、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应当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存缴风险抵押金。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