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查验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有关资质;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

(三)统一协调管理同一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多个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定期检查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或者承租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或者场所。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