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第三章 蔬菜基地用地管理第八条已废止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征用、占用长期保留区蔬菜基地的,用地单位须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市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市蔬菜生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依法按审批权限严格审查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