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由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