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治县内的金融部门应加大对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落实国家货币政策,积极争取上级银行的支持,增加信贷规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信用环境建设,支持金融系统开展业务。

自治县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开展存贷业务。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