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森林、耕地、矿藏、水流、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制定管理办法,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非法猎捕。

自治县加强环境保护,注重生态平衡,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并将生态环境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