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或者未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