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向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申请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