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八十二条已修改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收取、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