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以下物业服务:(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二)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三)共有绿地养护;(四)物业管理区域的清扫、保洁;(五)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六)物业档案资料管理;(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