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以下物业服务: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

(二)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

(三)共有绿地养护;

(四)物业管理区域的清扫、保洁;

(五)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六)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