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合格,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买受人,并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房屋保修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