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建设单位销售物业前,应当参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就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