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鼓励和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