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条已修改新建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书面申请。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征求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的意见后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销售物业,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四至界限在物业买卖合同中明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