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