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并接受法定检验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抽检。

燃气器具应当在销售前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文件向市燃气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