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报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恢复供气之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但不得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