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一)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五)政府融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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