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未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应当实施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

(六)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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