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对超过合同工期不能竣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工;逾期仍不能完工的,由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