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报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