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承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并支付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一方对竣工结算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