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旗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劳动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