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有形建筑市场的开办者和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投标活动或者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禁止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四)在履行职责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五)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