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施工总承包方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应当订立书面分包合同。

禁止承包方转包和分包方再次分包工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刁难和限制发包方依法选择确定的承包方。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