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因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赔偿。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