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