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