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本省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