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第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