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已废止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向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二)了解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三)要求国家机关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四)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五)评价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和结果;(六)要求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