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二)了解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三)要求国家机关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评价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和结果;

(六)要求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