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复查机关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复查意见或者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法定期间届满或者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复查、复核一般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对复杂信访事项,可约谈信访事项处理机关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