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事项办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