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