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铁路工作的领导,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做好规划,扶持、促进地方铁路建设与发展,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发挥地方铁路资源的作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