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三章 运输营业第二十二条有效省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从事地方铁路运输营业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铁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准予许可的,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颁发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依照法定程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