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省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全部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省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上述基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

中小企业出口创汇较多的大中城市,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当地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副产品加工中小企业,应当给予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的扶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