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七条有效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