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二条有效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或者个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矿山企业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一)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矿山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二)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通过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对加强矿山安全、改善生产条件有重大贡献的;(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或者采取紧急措施,为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在事故抢险中有功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