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与矿山安全监督工作相适应的矿山安全监督员。矿山安全监督员由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名,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聘任,并发《矿山安全监督员证》,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设施进行安全评估,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培训基地、师资和培训效果进行监察。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