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工作,内容包括:

(一)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定情况;

(二)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

(三)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处理情况;

(四)事故处理意见的落实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五)有关安全工作的其他情况。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