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工作,内容包括:(一)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定情况;(二)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三)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处理情况;(四)事故处理意见的落实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五)有关安全工作的其他情况。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