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