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矿山企业作业场所的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三)供电系统;(四)提升、运输系统;(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