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开采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并按照矿山安全规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者报经市级以上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

(二)有冲击地压的;

(三)在水体下面开采的;

(四)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

(五)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重要公路下面开采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