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50米。

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高速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