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依法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