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商品质量责任第七条已废止商品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二)具备商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商品存在使用性能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商品或其包装物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