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条已废止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技术监督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商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商品质量监督工作。工商、商检、卫生、医药、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负责有关商品质量的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