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商品质量监督人员玩忽职守、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