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被检者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商品的样品和有关资料,并为检查和检验工作提供方便。

按合同规定或企业标准生产的商品,应同时提供合同规定的质量指标或企业标准文本。

检验工作完结留样期满后,除损耗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样品必须退还被检者。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