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商品质量监督第十八条已废止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其他方式的监督检查所需费用,按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